东莞那里有补办异地身份证
时间:2023-07-21 19:11:40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莞城分局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高第街3号

电话22237555

2、东城分局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东路12号

电话23082105

3、南城分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58号

电话23082278

4、万江分局

地址:东莞市万江区爱民路2号一楼

电话22278866

5、石龙分局

地址:东莞市石龙镇京瓷路2号

电话86119190

6、虎门分局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119号

电话82888798

7、中堂分局

地址: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71号

电话88819189

8、望牛墩分局

地址:东莞市望牛墩镇金牛路32号

电话88515299

9、石碣分局

地址:东莞市石碣镇崇焕中路33号

电话23082909

10、高埗分局

地址:东莞市高埗镇中心中路2号

电话88871851

11、麻涌分局

地址:东莞市麻涌镇中麻大道新基工业区路口

电话23085102

12、长安分局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东门中路19号

电话23085396

13、沙田分局

地址:东莞市沙田镇站前路13号

电话23088090

14、道滘分局

地址:东莞市道滘镇西部干道小河路口

电话88833927

15、洪梅分局

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沿河路1号

电话23085691

16、厚街分局

地址: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7号

电话85811573

17、寮步分局

地址:东莞市寮步镇路108号

电话23085806

18、大岭山分局

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教育113号

电话23085971

19、大朗分局

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北路538号

电话23086025

20、黄江分局

地址: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大道18号

电话23086121

21、樟木头分局

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0号

电话87123123

22、清溪分局

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9号

电话87735662

23、塘厦分局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11号

电话82001060

24、谢岗分局

地址:东莞市谢岗镇振兴大道108号

电话23086640

25、凤岗分局

地址:东莞市凤岗镇金凤路73号

电话23086723

26、常平分局

地址:东莞市常平镇振兴三街200号办证大厅

电话23086865

27、桥头分局

地址:东莞市桥头镇莲湖路桥头段233号

电话23086991

28、横沥分局

地址: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417号

电话23087052

29、东坑分局

地址:东莞市东坑镇文阁路28号

电话23087154

30、企石分局

地址: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1号

电话86662711

31、石排分局

地址: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中490号

电话23087336

32、茶山分局

地址:东莞市茶山镇东岳路110号

电话81853300

33、松山湖分局

地址:东莞市松山湖新城大道33号

电话:22891066

外地人怎么在东莞补办身份证

外地人在东莞补办身份证如下:

1、由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

2、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

3、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薄或居住证。

年满十六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时,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应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并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监护人一般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当公民本人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或监护人不为户主无法证明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诸如出生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并与未满十六周岁公民本人现场合影存档,以保证未满十六周岁公民身份的准确性。由于现场需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故未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不允许由监护人代办,须本人和监护人同时到场申请办理。

户口所在地户籍窗口打印《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

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纹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申领人或监护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接到领证通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若申领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自愿申请办理邮寄证件。换领居民身份证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市外新迁入需换领居民身份证;

3、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变更或更正;

4、证件损坏;

5、有效期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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