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任何一方位或第三者,借助强制性、威胁性的手段,导致另一方在毫无自主意志的情形下签署了借款协议(即所谓的“借条”),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受到胁迫的一方享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此份借款协议的权利。倘若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这份借款协议确实系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并且与受胁迫方的真实意愿相悖离,那么,这份借款协议便可依法被撤销。一旦借款协议被撤销,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已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被迫签署的借款协议是无效的,并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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