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预付定金通常情况下可以进行全额的退回处理。
然而,若在签署的协议以及收款的收据之中明确标注为“定金”,那么便很难再行退回,并且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订金”这一概念,根据现行法律体系尚未被明确规范。
在实践中,它通常体现为“预付款”的特征。
至于“订金”本身的效力大小,则完全依赖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若双方当事人未对此作出特别约定,那么“订金”的性质就主要表现为预付款,当家具销售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无条件地予以退款;
而当消费者自身出现违约行为时,可以通过与销售中介进行友好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同时要求对方退回所支付的款项。
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先前的约定中有其他特殊规定,那么就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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