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暂停收养,需要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办公室递交申请办理暂停收养的函(原件,中文件),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标题:关于申请办理暂停收养程序的函;
(2)递交收养申请文件的机构名称;
(3)收养家庭姓名(要求与护照姓名相同);
(4)收养家庭的申请文件在中国收养中心的登记日期;
(5)收养家庭提出暂停收养的原因;
(6)收养组织的意见;
(7)收养组织负责人或中国项目负责人签字;
(8)收养家庭给收养组织的申请信。
暂停办理收养程序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暂停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退文办理。
涉外收养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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