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时间:2023-04-10 10:00:40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限制高消费的适用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那么限制高消费可以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但是“失信被执行人”只能针对被执行人本人;限制高消费是限制九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失信被执行人则是信用惩戒,公布其信息;限制高消费的原因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失信被执行人主要针对的是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一、被限制高消费时间长了会自动撤销吗

被限制高消费时间长了不会自动撤销;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是自己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的都是被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有影响吗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有影响,具体如下: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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