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变更登记申请书;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变更后社会团体负责人名单、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及工作人员名册;
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授权委托书。
二、厦门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变更名称:符合社会团体名称规范;根据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对变更名称作出决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
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改变;社会团体业务内容范围必须与新业务主管单位相符;
5.变更活动资金:社团活动资金改变;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活动资金的内部程序;
6.变更住所:社会团体办公场所改变;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社团住所的内部程序。
三、厦门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法律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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