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迁协议签好遗产权会有变化吗
动迁安置对象在签订动迁协议后,但动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前去世的。主要指动迁协议已经签订,但是动迁款尚未发放、动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证等动迁利益尚未取得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等当相关动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如果动迁安置房取得产证需要间隔很长时间,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经取得的动迁款及其他财产进行遗产分割,动迁安置房等到取得产证或房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由各方继承人对该动迁安置房进行分割、继承。
二、动迁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继承公证的流程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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