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其下属各工商所、市场监管所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3.属于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五、提交材料目录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经营范围变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组成形式从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增加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新加入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变更名称且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1.营业执照。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港澳居民身份文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提交身份证件和农民身份证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原发证的登记机关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需换发营业执照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七、审批时限
1、当场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并需换发营业执照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八、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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