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生效裁定也是申请再审的对象。与判决不同,《民事诉讼法》中的裁定种类繁多,有些甚至没有既判力,如果认为全部能够申请再审显然是不合理的。原则上只有产生既判力的终局性裁定才能够申请界审。理由在于,申请再审的目的是对既判力的否定,如果生效裁定本身没有既判力,则不能申请再审。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目前能够申请再审的裁定只有以下几类:
第一,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上述裁定是因当事人形式上的诉讼条件不齐备而作出。例如,诉讼请求不明确将导致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裁定在生效后即产生了当事人不得再以同样请求、事由起诉的既判力,可以申请再审。况且,这也是当事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上述裁定的作出具有使一审裁判由不生效到生效的法律效果,并由此产生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的既判力,故可以申请再审。当然,除了可以对此裁定申请再审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对生效一审裁判申请再审来获得救济。值得一提的是,两者在管辖的法院上存在区别,前者是由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后者则是由二审法院审查。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管辖错误不能作为再审事由。管辖权异议原则上也不能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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