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有房屋买卖程序是怎样的
1、订立买卖契约。房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对所交易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产价格达成共识之后,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契约,以此得到法律的确认。
2、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买卖登记手续。
(1)需带证件
a:买卖双方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图章以及双方签字、盖章的房产买卖合同,内容包括:房产坐落、产权人姓名、出卖间数、建筑面积、双方协议价格以及其他应注明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b:买方携带购房证明:c:卖方携带房屋产权证。
(2)买卖双方须亲自到场登记,如不能前来,需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审查、报批登记后,有关部门的经办人根据登记内容进行审查,并逐级上报,报批后,将有关材料移送立契人员。
3、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
4、缴纳税费。办理完立契手续后,买卖双方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签证手续费和契税。(1)契税:按成交价3%征收,由买方交纳;(2)手续费:按成交价1%收取,由交易双方各负担0。5%。立契手续完成后,交易材料移送至发证部门,买方凭房屋卖契到发证部门申领产权证。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二、房屋转让手续是怎样的
当涉及房地产买卖、交换等转让行为时,应按如下房屋转让手续办理:
1、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2、过户申请。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3、价格申报。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4、过户申核。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5、缴纳税费。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变更登记。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领取权证。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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