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始终未找到任何可用的财产,法院将会不得不终止这次执行,直到出现合适的财产资源可供再次执行时方能重新启动此程序;另一种情况是,如被执行人对于第三者具有已届清偿期的债权,经过申请程序,便有权向该第三者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进而要求该第三者在接到该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的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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