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消防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4、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
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如下:
(1)申请人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现阶段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3)申请人的经济情况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
(4)符合法律援助要件,但按管辖不应由本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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