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深陷债务困境以至于无力偿债面临破产之际,其债务清偿过程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及执行原则。
首先,当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时,必然会组建一支专门的清算小组对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彻底清点、价值评估及合法处分。
此外,在先行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公司的剩余财产将依据以下特定顺序进行偿还: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未缴纳的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务款项;
3.普通破产债权。
若公司的剩余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将按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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