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零就业家庭”: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2.农村“零就业家庭”:本市农业户籍家庭中,男16至59周岁、女16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渔)经营项目,又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江西南昌1622户零就业家庭实现上岗
2月5日,为切实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江西省南昌市按照确保每户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上岗就业的目标,从去年上半年起,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了一系列援助措施。到目前为止,全市1622户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有2329人实现了就业再就业,其中一户1人上岗就业的有1073户、一户2人上岗就业的有432户、一户3人上岗就业的有117户。
据介绍,南昌已建立四级零就业家庭管理服务台帐。核发零就业家庭认定卡。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就地上岗。依托街道社区,集中开发一批社会公益性岗位,专门安置零就业家庭中年龄偏大、文化较低的人员上岗。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在已就业的2329人中,免费进行职业介绍1717人、技能培训741人、创业指导784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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