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交房,在双方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卖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把房交给购房者,属于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赔偿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若干解释》的十七条规定,有合同签订的按合同内容赔偿,没有合同规定的。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按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时间把房交给购房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迟延交房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6条也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若干解释》的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由此可以计算出违约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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