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尽抚养义务的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3-06-25 17:36:23 3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具有以下情形就可以认定父母对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相关的教育、抚育、保护等义务;

2、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3、其他标准。

一、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

1、价格调整,原金额不足以维持孩子的生活需求;

2、子女升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金额;

3、子女患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法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4、父母有义务支付,经济收入增加,子女与生活水平差异较大。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二、离婚后夫妻如何探视孩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父母对于探望权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抚养费可以减免的情况有哪些

抚养费可以减免得情况如下:

1、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劳动能力丧失,经济来源丧失,确实无法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能力承担子女生活所需的大部分费用的,经付款人请求,可以减免付款;

2、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监禁,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免支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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