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一、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哪些?
公司登记通常分为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和公司解散登记等。
1、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设立过程中所作的登记。设立登记注册后,公司便告成立。
2、公司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改变公司名称、住所、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等原来的登记注册事项以及增设或撤销公司分支机构时等所作的登记。
3、公司解散登记
解散登记是指公司解散时进行的注销登记。
二、登记机构在哪里?
公司登记须在国家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论是设立、变更、注销公司登记,均应在同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且,虽然企业迁移或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在其他登记机关登记,但还须在原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三、申请设立登记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3、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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