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附加生效条件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买卖合同如何公证
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结婚证等,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如果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
三、凭样品买卖的三个默认条件
凭成交样品买卖的商品不多,一般限于不能完全使用科学方法和文字数据来表示品质的一些商品才采用。例如皮鞋、服装、土特产品、少数轻工产品以及工艺美术品等。凭样品买卖属于特殊买卖的一种,其与一般买卖的区别在于,凭样品买卖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样品,并且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必须与样品的质量保持一致”或“按样品买卖”等字样。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即使出卖人已向买方提示了样品,都不为凭样品买卖。在采取凭成交样品买卖时,由于某种商品的特点,事实上难以做到“货”与“样”完全一致的,外贸企业在成交时应争取以我方提供的样品为依据在合同中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的条款,以争取主动。为了判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订立合同时的样品保持同一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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