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条件存在于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而不是说先有一个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然后再给它加上一个什么条件。另外,条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违背表意人的意愿硬塞进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条件的功能在于,决定其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发生或消灭,例如前述在劳动合同上附着的条件就决定着劳动合同能否生效。
3、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和或然性。条件就是在意思表示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是作出意思表示时尚未发生的将来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二、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时间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有效存在的合同债权;
(二)债权转让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即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三)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即不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四)转让合同权利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即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二)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三)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即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
(四)条件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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