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参加诉讼程序,但并不一定需要亲自出席庭审现场。若面临对方提起上诉的情况,当事人需积极奔赴二审法院参与应诉活动;在法庭正式开庭之时,当事人既可以亲身出席,也可以选择不出面,转而授权代理人代替其参与庭审过程。
然而,若是当事人未能亲自出席庭审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代理其权益,则意味着当事人自行放弃了所享有之答辩与抗辩权利。在此种情形下,二审法院有权进行缺席审判,这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良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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