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审查起诉期间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侦查吗?
时间:2023-03-19 16:51:18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诉审查起诉期间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可以撤回起诉的,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出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同意撤回审查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有多长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决定有三种:提起公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是否延长,由检察院自行决定,经检察长批准。从实际情况来看,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多延长半个月,在一个半月内审结,效率都算比较高的,重大、复杂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则较为常见。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又是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如果审查需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也是重新计算审查计算期限,又可以是一个半月;期间还可以再退查一次,补充侦查为一个月。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一般在一个半月内审结,重大、复杂的,可以退查两次,三次审查起诉,期限可以达到六个月。如果涉及管辖问题,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又可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还要更长。

刑事案件一般都会经过审查期间,并且若是没有通过审查,那么检察院并不会提出公诉,为了防止犯罪主体逃过处罚,审查不合格的,通常情形下会将案件重新退回到公安机关处进行侦查,或者是审查此案件的检察员,自己完成侦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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