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3、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4、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6、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16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到了审查起诉环节都会被退回公安机关的,毕退回公安机关不是简单的走形式而已,如果公安机关不加以重视,就有可能导致案件因为存在疑点而没有办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补充侦查的原因还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调查必须要确保无疑检察院才能起诉。
全文7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