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保险合同中关于交强险赔偿责任免除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06 10:24:15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因受害人故意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以及被保险人其他财产及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产等造成的损失,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仲裁、鉴定或者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交强险赔偿的几种特殊情形

交强险赔偿有下列特殊情形:

1.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车驾驶员遇事故身亡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

2.无证驾驶致人亡,保险公司照赔偿。

3.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短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5.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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