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征地拆迁时,人们首要考虑的问题是能分到多少拆迁补偿款,安置补偿的标准又是多少?不要高兴的太早了!在遇到征地拆迁时,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最先应当判断的是:自己是否属于被征收人或是被补偿人。最终能分到多少拆迁补偿款,是建立在被拆迁人可以得到拆迁补偿的基础上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被拆迁人无法获得拆迁补偿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告诉您: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因此,是否为被拆迁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是能否有权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重要的判断标准。
那么,何为共同居住人呢?共同居住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共同在所承租的房屋处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并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难的人,属于共同居住人。居住有困难的情况,通常是指其他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这种情况。
被拆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均有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有的人的户口虽然落在被拆迁的房屋内,但实际并不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在其他地方有房屋居住,便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故而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有的人虽然户口并未落在被拆迁房屋中,但根据“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政策”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被拆迁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得到安置补偿;若是夫妻一方为共同居住人,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拆迁方规定的条件的,也可以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所以,不实际在被拆迁房屋中居住的人,通常无权分割拆迁补偿款,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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