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房屋拆迁有货币补偿、价值本位房屋交换和面积本位房屋交换三种形式。如果郭先生选择货币补偿公房,拆迁补偿金应由承租人(即郭先生)和共住人共同承担。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土地局出台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的若干意见》的解释,“共有居民,是指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在该房屋内居住1年以上的人自发放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结婚和生育不受上述一年异地居住和住房条件限制。”虽然二儿子2005年6月将户口迁到这里,但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算起,还不到一年,他也不住在这个地区,所以不属于同一居民。小李有本市户籍。婚后,只要他住在这所房子里,一般都认为他是共同居住者。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在本市其他地区的公房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的,不能视为共同居住,不得给予补偿无权领取货币补偿款的拆迁公房“钱”,小李1996年就因家里的公房被拆迁得到补偿,所以这次无权领取分配补偿款。大女儿的户籍在这里已经有一年多了,但她实际上并不居住,而且一般不属于同一个人。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公房被拆迁的城市有常住户口。因为家庭矛盾、生活困难等原因,她把房子借了,不从外地拿,拿到福利房的也算是共住。”因此,郭先生作为承租人,大儿子和孙子作为共有人可以分配拆迁补偿,大女儿也可以作为共有人参与分配,二儿子和小李不能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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