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终止情形:
(一)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的。
(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将自然终止。
(四)物业管理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物业管理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终止的效力体现
(一)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二)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作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于业主行使单方解除权可能造成的损失,物业服务人完全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主张,但不得以此为由阻却业主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业主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是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前置程序,它直接决定了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具备正当性,如果未能经过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则不能产生全体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
业主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通知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对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救济。物业服务的持续性、复杂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业主提前较长的时间通知物业公司。提前通知的作用在于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给予物业服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便安排合同解除后的交接事宜,另外也提供了确定合同解除时间的基准日期。当然,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民法典》还规定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不受六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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