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对象有哪些
时间:2023-06-15 19:51:44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对象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的回避范围包括下列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如果上述人员具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等情形的,就可以被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二、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④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⑥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

①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②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③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④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3、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4、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限制。

三、回避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提示: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

无论是在怎样的诉讼中,其实都是存在回避制度的,这主要是为了确保诉讼可以公正、公平的进行。而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回避的对象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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