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和70周岁以上(含70岁)退休人员以及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的个人分段自付比例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其他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的65%执行。
大病救助待遇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0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支付90%;退休人员支付92%;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支付93%。
10万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支付95%;退休人员支付97%;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支付98%。
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即“二次补助”
市区、铜山区、沛县:
起付标准以上0~5万元(含):补助50%;
起付标准5万~10万元:补助60%;
起付标准10万元(不含)以上:补助70%。
其他统筹区:
超过起付标准:补助50%。
均不设最高支付上限。
大病救助待遇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0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支付90%;退休人员支付92%;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支付93%。
10万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比例:
在职职工支付95%;退休人员支付97%;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支付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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