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明文规定:
“所有参演人员均须保持诚信,严禁使用假唱手段欺骗广大观众。
同时,作为演出的主办单位及其代理人,同样有责任制止和防止假唱事件的发生,且应当委派专员全权负责现场监督工作。
对于任何违背此项要求的单位及个人,将面临我国相关文化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的严重后果。
如果同一违约者在两年之内再度遭到曝光,则其运营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及经营执照将会被吊销。
此外,还需接受5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高额处罚。
”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第八条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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