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需斟酌考虑。
在音乐会或演唱会中未经授权录制他人演唱的乐曲,有可能触犯到演唱者所拥有的表演者的权益。
这其中涉及到对演出版权、使用权和获利权的保护,即演唱者有权允许他人从现场进行直播和公开传输其现场表演、录制和录影的权利,并要求对其信息网络进行直播以及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力等。
然而,如果在适当且合理的范围内,录下其他人演唱的歌曲并不一定被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不论任何证据,包括私自录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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