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破裂影响到的财产分配
时间:2023-07-08 11:15:33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起诉书

原告:杨,女,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蓼堤镇村号。

被告:朱,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村组,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豫粮大厦13、14层。

负责人:王,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赔偿医药费178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飞鸽电动车修理费280元,鉴定评估费315元,以上共计8895元;

二、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25日下午3点5分,杨驾驶电动车走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张魏寨南二街发生交通事故,杨被朱违章驾驶的面包车撞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朱负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杨后来住院治疗几天后,又在家休养一个月,花费医疗费1780元,家人杨为照顾杨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本人一个月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同时造成交通费、营养费损失。精神也因事故受到刺激,经常夜不能寐。飞鸽电动车也被撞坏,花去修理费评估鉴定费315元。

经查,事故车辆豫AHM760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证据目录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朱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

证明内容:认定朱负全部责任,致伤两人,车损一辆;

2、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住院病历,患者一日清单3天,住院患者费用明细表,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出院证,

证明内容: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共共计1780元;

3、杨误工费证明:

证明内容:郑州市燎原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杨,月工资1100元,于2010年7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请假一月工资未发,损失1100元。

4、护理费2000元:提供护理人员杨误工证明,郑州市二七精密铸造厂员工杨钦民月工资2000元,因女儿杨交通事故一事需要陪护,请假一月工资未发。

5、营养费500元,原告受伤后需要加强营养,计算50天,每天10元。

6、交通费200元。见票据。

7、飞鸽电动车修理费鉴定费315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300元,估价鉴定费15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受伤后精神受到伤害故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是交通事故起诉书

离婚案件中怎么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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