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他项权证的领取可由当事人自行前往进行。
然而,部分银行为保障自身权益,可能会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必须由银行职员亲自前往领取或与银行工作人员联手协作方能取得。
他项权证乃是在完成他项权力的注册登记之后,由房地产管理机构签发给抵押权人持有之合法权益证明文件。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