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是否可补充申报
时间:2024-08-12 01:34:01 4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内申报自身的债权,那么他们将有机会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环节之前加以补充申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完成的分配流程,无法通过补充申报对其进行追溯性的调整和纠正。

因此,债权人务必要在人民法院设定的严格遵守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内及时完成申报手续。

具体来说,这个期限从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受理公告之日开始计算,且期限至少为三十天,最长也不能超过整整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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