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般有六个区别,具体如下:
1、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范围;
2、与本企业的交易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与本合伙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但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
3、竞业禁止不同;
4、财产份额出质不同;
5、财产份额转让不同;
6、出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是可以通过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也可以采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是不可以劳务出资的。
一、合伙企业如何承担债务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的形式不同,债务承担责任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吗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可以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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