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时农民享有的十六项权利
时间:2023-07-22 14:53:12 3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村土地征收时农民享有的十六项权利有: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2.预征知情权;

3.调查结果确认权;

4.申请预征听证权;

5.参与报批权;

6.批复结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知情权;

8.调查结果核准权;

9.补偿方案听证权;

10.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12.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13.拒绝履行政令权;

14.恢复耕种权;

15.违法举报权;

16.享受社保权。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享有哪些权利

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3、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4、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5、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6、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7、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8、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9、土地复耕权。土地征收批复2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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