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文件名及文号:《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受理单位(仅限本市)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本市或者外省市居民。“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受理对象:受理单位(仅限本市)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本市或者外省市居民。“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提交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出入境专用照片二张;
3、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港澳通行证的证明;
5公安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1)已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办理三个月多次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
(2)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申请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3)个体工商户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商务,可申请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单位商务说明。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证件100元,一次签注每件20元,多次签注每件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受理流程: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或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张店区、高新区除外)受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审核、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
受理单位: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张店区、高新区除外)
办理地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张店区人民西路市府东二街、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张店区、高新区除外)
联系方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21892782189804
【相关链接】
全文9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