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申请人可在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商务签注签发标准
(一)已经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单位年纳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代表、单位领导副职,可以签发1年或三个月多次签注;其他人员可签发3个月一次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
(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已办理登记备案单位中非登记备案人员、未达到备案标准的企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
(三)企业法人代表在未办理登记备案前因企业需要,可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二、申请商务签注应提交的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证明(派遣证明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申请免交此证明);
(四)提交单位意见:我省及中央驻琼国有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每次申请除提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并注明签注类型。
(五)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单位的备案人员:提交《登记备案核准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已办理登记备案单位的非备案人员、未办理登记备案单位人员:提交经年检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须提交经年检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七)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该通行证。
非本省常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社保不在本省缴纳的,提交半年以上的单位工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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