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离婚的双方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注明房屋分割细则)、房产证、契税证、房屋土地证。应到该房屋的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的产权分析和过户手续,并根据离婚协议书出具的证明重新办理另一方的名义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买卖双方因买卖、设定抵押等事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首次申请未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权利>(四)(五)不动产灭失或者债权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法》第十三条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可以由有关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房屋的性质或者共有人的份额原因申请共有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监护人应当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未成年人房屋处分申请登记的,还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利益提供书面担保。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一)申请登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不动产产权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前款第(四)项所称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遗赠书、继承书、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转让的材料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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