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互换协议
时间:2023-05-05 04:50:08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甲方:村民小组村民()

乙方:村民小组村民()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同意将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该处平方米的荒坡地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使用,四址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甲方将该处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乙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一切责任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三、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乙方应负责调处。

四、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甲方应负责调处。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乙方:在场人:

小组长意见:村委会意见:(公章)

本协议于订立。

三、宅基地互换的条件

1、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虽然禁止宅基地对外流转,但是没有禁止宅基地及住房在本集体内部转让和互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我国禁止宅基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特别禁止向城镇居民转让。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践并不禁止对于本集体内符合新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在本集体内部流转宅基地,也不禁止本集体内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

2、本集体的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互换宅基地,究竟具体应当履行什么审批程序,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一般是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互换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不应严于宅基地的取得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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