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拍卖,如何救济
时间:2023-05-06 21:56:14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对于夫妻一方对外负担债务进而被依法强制执行双方共有房屋的,若针对该房屋财产是否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夫妻另一方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异议并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作为案外人的夫妻另一方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2、若执行程序中,夫妻另一方对法院查封、执行双方名下共有财产无异议,只是想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的,只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保留其份额的申请即可。

3、提起析产诉讼。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律师补充:

共有权本质是基于所有权而生,除了存在主体差异外,应享有与所有权人平等保护的权利。因此,共有房屋处置的执行困境主要来自于案外人异议,该异议本质上就是权利之争,跟执行措施有对抗冲突。如果案外人异议能够排除强制执行,该执行措施应予纠正;如果不能排除执行,则表明该执行措施具有正当性。

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置尚无统一、明确的执行规范,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处置模式:

一是法院对共有房屋进行整体评估变价,拍卖期间或拍卖成交后通过析产等方式确定共有人之间各自享有的份额,就拍卖变价款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被执行人一方所得部分在扣除相应的处置费用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二是在处置共有房屋前,先由共有人或者债权人通过析产程序确定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法院仅对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变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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