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
时间:2023-03-05 21:21:44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要求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属于夫妻一方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因一方的欺骗行为给另一方造成重大伤害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二,抚养费。如果是女方婚前已有第三人的孩子,这种一般是不可以要回抚养费的;如果是婚后怀有第三人的孩子,这种是可以主张拿回抚养费的。第三,赠与财产的处理。在发现孩子非亲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再婚后的抚养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当然会形成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双方离婚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确定的抚养费,即为一方再婚前形成的债务,也就是婚前个人债务。也当然应由个人负担。所以一方再婚后,该债务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之间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男方或者女方也有合理处分自己个人收入的权利。由于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所以,基于该法定缘由,一方从收入中支出与前任子女的抚养费是属于合理处分行为,并非会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这也并非就可以认为再婚后抚养费算夫妻共同债务。

二、情人间的分手费借条算不算债务

情人之间的分手费不属于民间借贷,不算是债务。分手费借条属于一种赠与合同,被赠与方有权请求赠与方,履行自己的赠与义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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