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遭遇车祸,对方负全责,医药费您可自行支付或恳请对方或其保险公司先期垫付。
如对方早有投保,您或其保险公司亦可要求后续理赔。
若对方或其保险公司未能先行支付,您有权自行垫付并随后索回。
倘若对方未购置保险,或是保险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您则应诉诸法律,通过法律手段向侵权方主张权利。
温馨提示,无论何种情况,务必妥善保管所有医疗凭证及费用清单,便于日后索赔。
若对方或其保险公司未能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您可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司法途径切实保障自身利益。
以上信息仅供参阅,如需深入了解,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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