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就坐落于房屋将在年月日进行交房交接手续办理,现就交房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确认房屋内已无租客,房屋内的一切财产(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等电器及沙发、床、餐桌等家具)在交接结束后,都归乙方所有;
2、由于甲方(原房东)口头承诺的原购买房价的误差而引起的税差元人民币,经协商同意,此部分税差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购房合同中的购房尾款万人民币,扣除上述的元人民币税差,乙方在交房当天将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4、原甲方在出售该房产前由于个人原因发生的与该房产有关的任何纠纷等问题,在交房结束后,仍由甲方自行承担各种后果,并对乙方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适当合理补偿。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日期
房屋买卖无效合同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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