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150万元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原来的债主诉至法院。近日,乐东法院审理了这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6月24日,原债权人金氏夫妇、债务人黎某及第三人李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金氏夫妇将其150万元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李某,黎某同意在上述债权转让完成后,向李某偿还此债务,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4%。
借款到期后,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8月26日,李某以借款合同纠纷向乐东法院起诉,要求黎某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乐东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黎某于2011年12月30日前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36万元。2012年2月8日,李某向乐东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黎某与第三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黎某向李某偿还了110万元。金氏夫妇认为其仍享有剩余的76万元债权,且至今未实现,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黎某向金氏夫妇偿还借款76万元及利息。
乐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氏夫妇、黎某与第三人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确定黎某对金氏夫妇15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李某,黎某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第三人李某偿还债务。该股权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第三人李某拥有该15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请求权。金氏夫妇不是债权债务的相对人,无权再向被告黎某主张债权,因此,金氏夫妇要求黎某偿还借款76万元及利息,其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法院裁定驳回金氏夫妇的起诉。
法官称,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订立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时,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因债权转让而丧失了债权人权利,当然也就无权再索债了。本案中,金氏夫妇的情况即使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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