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应该由受让人进行债务的清偿,但是银行继续接受债务人的清偿从而导致的纠纷。
一、转让前已被清偿的债权
债权转让前债务人已经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偿还,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从而导致将本已被清偿的债权被转让,当受让人发现后导致的纠纷。
二、转让前已变成抵押物的纠纷
大多数时候,银行在对抵押物变现时,并未与债务人再订立合同,往往并不按抵押物实际变现数额来偿还,而通常是按照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的数额。在债务人同意向银行以物抵债的方式下,如未明确约定是按照抵押物变现价值确定抵押债权数额,还是按照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抵押债权数额。双方容易对此意见产生分歧从而引起纠纷。
三、新贷还旧贷的纠纷
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与债权人变更合同,但在进行债权转让时错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转让的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来就不规范,转让时仍将旧手续作为债权转让的依据。受让人在接受债权后,会以旧贷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为理由向银行提起诉讼。
四、真债权假合同的纠纷
银行在转让债权时,虽然债权是真实的,但是由于债权人的借款合同等手续的欠缺、或是伪造借款手续等,受让人在行使债权人权利时,债务人不认可,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导致的纠纷。
五、法律上的纠纷
由于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导致债权本难以实现,但是在转让时银行并未明确说明而导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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