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夫妻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不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文3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