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主持人职责
时间:2023-06-30 20:44:39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召开股东大会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召开程序的流程如下:

1、确定召集人:按照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顺位确定召集人;

2、发出通知:召集人提前15日对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明确的议题等事项的通知;

3、正式召开股东会:完成开会前的准备程序,按照会议流程逐项审议各项议案,并对议案进行表决,最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临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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