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刑法第几条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构成要件
符合下列特征的认定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3.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具体罪名
1.洗钱罪
2.逃汇罪
3.骗购外汇罪
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5.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7.违法发放贷款罪
8.违法运用资金罪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2.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6.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8.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3.高利转贷罪
2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6.变造货币罪
27.持有、使用假币罪
2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9.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30.伪造货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n(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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