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规定必须具有“明知”或“故意”。过失不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哪些具体的罪名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以下罪名:
1.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辨别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的辨别
3.洗钱罪与相关罪名的辨别
4.伪造货币罪
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7.持有、使用假币罪
8.变造货币罪
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10.高利转贷罪
1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7.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8.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9.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20.骗购外汇罪
21.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22.违法发放贷款罪
2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6.逃汇罪
27.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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