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101条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吗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明确指示,在该法律所涉及到的诸如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诸多方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及执行的监督环节上,如果《行政诉讼法》对此没有提出具体且详细的规定,那么这些问题就将应该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范来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行政诉讼法》是在《民法诉讼法》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其文本篇幅相比后者明显要短很多,许多相关程序性的条款实际上都是直接从《民事诉讼法》照搬过来的。
不过,同样不可忽视的是,《行政诉讼法》当中仍然存在着大量与《民事诉讼法》不尽相同的内容,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尽管在部分情况下我们能够引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破解行政诉讼难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问题都能简单地通过《民事诉讼法》解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这次最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它在审理和判决、执行、涉外行政诉讼等三个重要章节中,(例如,回避制度、财产保全措施、调解方式、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理流程、判决和裁决结果、二审程序、审判监督流程、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等等)并没有给出非常详尽具体的规定,回顾来看,这些地方完全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诉讼受理后能撤销吗
在发生行政诉讼后,原告诉讼人有权选择撤销诉讼,在人民法院未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前,若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或被告方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变更且原告同意并提交撤诉申请,那么,将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依法裁决是否准予撤诉申请。
同时,若在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合法传票传唤后,原告仍然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与诉讼活动,或是在未取得法庭允许的情况下中途擅自离场,此类情况亦可视为原告自动撤回诉讼请求,从而进行相应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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